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将与《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配套实施的《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工作行为,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和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特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被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工作人员。
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所聘仲裁员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受同等权利。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公室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所在单位对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应予以支持。
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作风正派,秉公执法;
(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人事业务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及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成员是当然的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员聘任程序为:单位推荐并填写《仲裁员资格审查表》,加盖单位印章后,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请仲裁委员会审核,仲裁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发聘书。
第八条所聘任仲裁员应由仲裁委员会颁发《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书》(式样附后),聘书应明确聘期等内容。
仲裁员聘书由省人事厅统一监制。
第九条聘任仲裁员一般任期为五年。工作表现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积极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员,期满后可以续聘。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聘任仲裁员。
第十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进行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主持调解,并做好与仲裁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员根据案件需要,有权向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有权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个人的人身安全应受法律保护。对伤害仲裁员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仲裁员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解和裁决。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严格遵循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仲裁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仲裁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仲裁员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不予续聘的;
(二)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三)聘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的;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制度,擅自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交办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仲裁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关会议的;
(八)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按本规定予以解聘外,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